女子为主播打赏数万元,分手后能否要回?法院判了

小刘

本文转自【惠水县人民法院】;

女子为主播打赏数万元,分手后能否要回?法院判了
(图侵删)

在观看直播过程中,一些观众为给守护的那个“Ta”打榜、PK,为其刷礼物、冲流量、发红包,个别还发展为线下男女朋友关系。可双方一旦关系崩裂,纠纷也随之而来,一方诉请另一方返还充值打赏款的现象并不鲜见。近日,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返还其点歌充值款的诉讼请求。

案情简介

秦某是一网络直播平台点歌房的男主播,平时在直播间里唱歌跳舞,赢得不少网友围观。单身女士王某闲暇之余沉迷于刷视频,2022年初,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直播间与秦某结识。年轻帅气的秦某让王某十分着迷,两人从最初在直播间线上互动,慢慢发展为线下约会,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。好景不长,秦某的人气逐渐下降,为讨好男友,帮助其增长歌房业绩,王某在直播间为秦某付费点歌,累计充值数万元。

然而,2024年,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,王某要求秦某返还其在直播间花费的款项。多番协商未果,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秦某返还点歌充值款8.9万元。

秦某辩称,王某自愿在歌房下单点歌,款项归歌房所在网络平台所有,其并非直接收款人,无须返还点歌费。

法院审理

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,也系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本质性、基础性要件。本案中,秦某作为某网络平台点歌房主播,为付费用户提供演唱服务。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愿依照平台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,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,自愿在秦某所在歌房充值点歌,系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,王某应对其充值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。同时,王某充值点歌,实质上是与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。秦某从歌房处获得的收入来自于直播平台间的收益分成,与王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,秦某不构成不当得利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承办法官方鸿雁表示,我国民法典规定,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本质上来看,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,此时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,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、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,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。

但是,未成年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若与其年龄、智力水平不相适应,在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,以及充值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恋人关系,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,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,应认定为无效。

网络直播丰富了群众的日常生活,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。法官提示,群众在观看网络直播时,要规范自身消费行为,警惕“温柔的陷阱”,避免大金额充值打赏。作为主播,也应当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,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,自觉摒弃低俗直播内容,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。

来源:法治日报、重庆高院、山东高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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